张腾蛟:共产党员关键时刻得站出来******
“平常时候看得出来、关键时刻站得出来、危难关头豁得出来!”沈阳鼓风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装车间焊工、高级技师张腾蛟以此作为自己的行为准则。
张腾蛟主要从事鼓风机、透平压缩机工程管路焊接工作。从入厂第一天起,他就决心做最好的技术工人。他虚心向师傅们请教,时常下班后在车间自制的工装架上反复练习到深夜。在练习仰板手工电弧焊的过程中,雨点般的“焊豆子”烫漏工作服烫到肉里,身上的烫疤见证了他焊接技术的不断提高。在沈阳市举办的职业技能竞赛活动中,他连续两届获得焊工组冠军,并改进了有关操作手法。
“干就干好,追求更好。”张腾蛟参与了多台国产化首台套重点大型项目压缩机组的工程管路焊接工作。有的高压、厚壁不锈钢管里的介质不是有毒有害就是易燃易爆,还有的非常珍稀,焊接难度大、质量要求高。张腾蛟摸索总结出“熔池下沉法”等操作方法,将车间管路焊接合格率提高到95%以上。他创造了焊接管路X射线探伤一次合格无返修的纪录,到目前为止,他焊接的数百条管路没出现过质量事故。
多年来,张腾蛟不断创新,完成提案改善、技术革新和合理化建议213项,改进总结操作方法5项。其中仅回油管路改造工程一项,每年就为企业节省至少300万元资金。
张腾蛟常说,不能让“绝活”绝了,要让“绝活”活了。他把经验和技巧毫无保留地传给徒弟,他的8名徒弟中,高级技师5人、高级工程师1人。以张腾蛟为领创人的国家级劳模创新工作室以技能传授和技术攻关为主要目标,为提升员工技能和解决生产一线技术难题提供了有力支持。
今年上半年,沈阳发生新一轮疫情,张腾蛟响应集团“抗疫情,保生产”号召,主动要求留守在单位,进行4台份某海上平台压缩机组的抢制工作。工期紧张,机组台份多,管路结构复杂,工作量大。因为疫情,整个车间只有他一个焊工,每天焊接工作量是平时的4倍多。经过20天的昼夜奋战,他保质保量按时完成配焊工作,用行动让党徽在一线熠熠生辉。(辽宁日报记者 赵英明)
公司员工年会醉酒身亡 法院判令死者担责95%******
□ 本报记者 章宁旦
□ 本报通讯员 黄彩华
春节将至,又到了人们聚餐喝酒较多的时节,但欢乐的同时也要防止乐极生悲。近日,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通报一起因年底聚餐醉酒引发的猝死索赔案。法院认定醉酒猝死者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自行担责95%,聚餐组织者担责5%,其他同桌人已尽一般社交安全义务,无需担责。
酒后猝死:员工家属索赔逾百万元
20多岁的吴某是深圳某公司员工,被派驻公司关联企业东莞某公司。2021年2月2日18时许,吴某和几个同事一起,在东莞某公司食堂参加年会聚餐。同桌就餐人员有何某某等6人,其间吴某喝了酒。当天20时许,吴某由同桌两人搀扶,该公司负责人跟随其后,送往公司宿舍楼休息,给其两瓶矿泉水后离开。
吴某室友称,吴某当晚两次呕吐,他都帮忙清理了。次日上午,东莞某公司负责人带牛奶鸡蛋到宿舍探视,询问吴某是否喝多。吴某苏醒,但摆手表示不想吃东西。当天13时,室友回到宿舍,吴某听到动静后起床。室友询问吴某是否严重,吴某没有回答,看了看自己的被子、枕头、衣服说“怎么这样”,就进了洗手间。室友随即离开宿舍上班。18时许,室友下班发现吴某晕倒在宿舍洗手间,便呼喊同事救助,并拨打120。急救人员赶到,吴某已无心跳。室友随后报警。
2021年7月,吴某家属向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状告深圳某公司、东莞某公司以及跟吴某同桌用餐的6人,认为对方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索赔共计111万多元。
法院判决:聚餐组织者承担5%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本案关键在于吴某的死亡应由谁承担责任。
关于吴某死因,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显示死因为心源性猝死,由于未进行尸检,也没有检测血液中的酒精浓度,现已无法通过医疗检验手段确定。根据聚餐当晚与吴某同桌的两人在公安机关的陈述,吴某聚餐时喝了酒,结合吴某在聚餐后需要同桌两人搀扶回宿舍,以及回到宿舍后两次呕吐的情况可以推定,吴某死亡前存在醉酒情况。加上吴某对室友的问话未正常回应,无法正常上班,饮酒第二天即死亡,由此可推定,吴某死亡与饮酒有关。
关于责任承担,吴某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对饮酒可能造成的危险后果有足够清醒的认识,其对死亡结果承担主要责任。东莞某公司是聚餐组织者,提供了白酒、红酒、啤酒,在吴某饮酒后两次呕吐、次日无法正常上班的情况下未及时将其送医治疗,应对吴某的死亡承担一定责任。深圳某公司未组织和参与聚餐,吴某作为深圳某公司员工参与聚餐,并不属于工作任务,人社部门亦认定吴某的死亡不属于工伤,故深圳某公司无需承担责任。吴某家属未能举证证明聚餐他人存在恶意劝酒行为,餐桌上正常共同饮酒不构成侵权,因而不能产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故同桌者没有法定救助义务。聚餐结束后,同桌两人将吴某搀扶回宿舍,另一人跟随其后,并为吴某准备矿泉水,结合没有证据证明当时存在其他异常情况,法院认定同桌者已尽到安全注意义务,没有过错。吴某家属要求同桌者对吴某死亡应当有预见性以及承担相应义务,明显超出一般社交应尽注意义务的边界,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各方过错,法院酌定吴某自行承担95%责任,东莞某公司承担5%责任,其他被告无需担责。
吴某家属不服,提出上诉。近日,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不能无限扩大同桌责任
承办本案审判的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法官方淑敏称,同桌吃饭一起喝酒,是社会常见现象。聚餐中,喝酒者是自身健康的第一责任人,要对自身喝酒可能产生的后果承担最大责任。如果喝酒者酒后发生意外,组织者和同桌者存在强迫性劝酒行为、明知喝酒者不能喝酒仍劝其喝酒、喝酒者失去自控能力但同桌者未安全护送、明知喝酒者酒后驾车未劝阻等情况,同桌者则需承担法律责任。但如果组织者和同桌者已尽了正常安全注意义务,则不能将其责任义务无限扩大理解,否则就会人人自危,影响正常社会交往。